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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永住许可的审批标准

来源:出国劳务网 时间:2010-09-27 作者: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:

 

法律上的条件
(1) 品行优良
作为生活在日本社会的一员,遵纪守法,日常生活与社会相融合。
(2) 具有足以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
其日常生活不成为公共的负担,从其所有的资产或技能等可预见其未来生活安定。
(3) 申请人的永住与日本国的利益相一致
原则上持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。但在此期间,必须以就业签证或居住签证在日本居留5年以上。
未被处过罚款或徒刑,履行纳税义务等公共义务。
现有的居留签证应是出入国管理局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附表第2所规定的时间最长的居留签证
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看无有害的可能性。

※ 日本人、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无需符合(1)和(2)的条件。此外,已被认定为难民的人无需符合(2)的条件。

 

有关原则上必须居留10年的特例

(1) 若是日本人、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,其实际婚姻生活必须持续3年以上,并继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;若是其子女等,则必须持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。
(2) 以“定住者”的居留签证持续在日本居留5年以上。
(3) 被认定为难民的人,必须在认定后持续5年以上居留在日本。
(4) 在外交、社会、经济、文化等领域为我国作出的贡献得到承认,并在我国持续居留5年以上。
※ 请参看有关“对我国的贡献”的标准。

(佚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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